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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主要的源头防控制度[1],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文将水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而CO2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是碳排放影响评价中重要一环[3-4]。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是“十四五”期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之一[5]。水泥行业作为CO2排放重点行业,排放的CO2占全球排放总量的5%~8%[6-9],占全球工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13%[9]。中国是水泥产量最大的国家,2021年全国水泥产量为23.63×108t,约占世界水泥总产量的56.82%[10]。在我国,水泥行业排放的CO2量仅次于电力行业,约占工业生产CO2排放总量的20%[11]。由此可见,在环评报告书中应该明确提出低碳环保协同措施,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温室气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