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指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使用与收储问答
使用篇
01
问:何为排污总量指标?
答:排污总量指标是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02
问:总量指标有哪几种?
答:现阶段建设项目收储和使用的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8种。
03
问:项目落户与审批环节中,何处需要使用排污总量指标?
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形成报批稿后,按照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为主要排放口的,对应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系统”向其他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总量指标或向政府储备库申请排污总量指标。
04
问:排污总量指标使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为规范我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出台了《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县(市、区)级储备库的排污总量指标应优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产业项目,属地不足的可申请市级储备库指标。
05
问:为什么要出台此文件?
答:依据现有的部、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及交易的相关文件,突出排污许可证的核心地位,根据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相关要求,解决当前环评审批过程中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总量指标“用而不备”、“边用边找”以及“重大项目等指标”等突出矛盾,着力于优化排污总量指标管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6
问:排污总量指标是有限还是无限的?
答:肯定是有限的,与我们的生态环境容量和质量密切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密切相关,与此同时我市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还处于调整和上升期,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需求日益增长。但生态环境容量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提前做好排污总量指标的储备、充分挖潜做好污染物减排、严控污染物新增量。
同时,在项目招引过程中,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基础上,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以及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排放绩效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07
问: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总量指标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储备库总量指标?
答:新增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总量应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总量指标。排污单位通过“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提交储备库指标使用申请。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时,参照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历史成交价及2倍的政府指导价决定协议转让价格或竞拍底价。
08
问:市级储备库总量指标使用条件?
答:市级储备库的排污总量指标原则上用于支持我市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保障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所需排污总量指标,只有当所在地的县级储备库总量指标不足且满足环境质量考核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使用市级储备库的排污总量指标。
收储篇
01
问:如何收储排污总量指标?
答: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提交储备指标收回申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按一定比例分别进入市级、县级或园区储备库。
02
问:南通市的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分哪几级?
答:我市的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分为市级储备库、县(市、区)储备库、园区储备库,其中园区是指纳入限值限量管理的工业园区和集中区。
03
问:排污总量指标收储有哪几种类型?
答:总量指标收储分为结构减排、工程减排、久批未建、政策减排等4种类型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其中,结构减排是指排污单位淘汰落后或过剩产能,全部关闭或者关停拆除部分生产线所带来的排放量削减;工程减排是指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了污染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工程措施所带来的排放量削减;久批未建是指排污单位自建设项目获得环评审批文件起超过5年仍未建设的项目排污总量指标;政策减排是指排污单位适用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技术规范等要求提升后,由管理部门按照新的要求重新核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由此核减的排放量。
04
问:排污总量指标收储的方式是什么?
答: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原则上按照提供指标的排污单位原获得方式确定,即收入储备库的排污指标,原排污单位是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的,收入储备库时有偿回购;原排污单位是通过许可证的核发无偿获得的,原则上按无偿收回纳入储备库。
05
问:收储比例如何确定?
答:获得各级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减排量按照资金投入来源及比例无偿收储至各级储备库,其中国家级专项资金按比例产生的减排量归省储备库,园区投入资金形成的排污总量指标,归园区库管理。其余的,不涉及专项资金的减排量,按照40%由市级储备,60%由县级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