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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宿城法院在新沂市阿湖镇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等相关活动。这是2023年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后,宿城法院审结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污染环境第一案。
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作为该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为了单位利益,在明知自动监测数据多次超标被环保部门短信提醒的情况下,仍授意污水处理厂王某等5名污水操作工采取自制达标液体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共实施替换水样干扰采样行为50余次,逃避环保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众客公司现场检查时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认罪认罚。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4136元。
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间,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其积极整改落实,且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已完成企业合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解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在案件审理阶段,宿城法院按照省法院、省检察院座谈会纪要认真审查,综合考虑被告人及所在企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考察验收报告,以及到工商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走访掌握的涉案企业日常经营状况,并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新沂市生态环境局、乡镇代表到该公司现场座谈并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掌握该公司合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经营现状等。发现涉案公司已成立合规部,制定企业合规制度,明确合规管理体系及职责,制定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更换监测设备维护的第三方运营公司,加强安全防范并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制作合规文化墙等,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承诺在案件宣判后继续接受司法机关对其合规整改的检查及监督。
宿城法院根据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积极整改落实,建立合规机制,完善监测程序,加强安全防范,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综合本案案情及企业的生产规模、发展潜力、案发后补救措施,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吸引近百名企业代表和群众参加了旁听,法官现场以案说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法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石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涉案公司已完成企业合规,公诉机关不再指控其刑事责任,故法院仅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污染环境罪。法院最终对石某的从轻处罚,不但是因为其本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而且涉案企业案发后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以及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也是重要原因。
所谓企业合规,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以及在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主动申请开展合规整改。人民法院经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审理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及在决定开展企业合规整改时所组织开展的特定工作。已经起诉的涉企刑事案件经审理后,对于合规整改合格的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可以从宽处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司法机关以自身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务实举措,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又一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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