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西赣能上高2×1000MW清洁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相关资料图)
江西赣能上高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江西赣能上高2×1000MW清洁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批复意见
本项目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属新建工程。项目以煤为燃料进行发电,装机方案为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相应设施。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不利环境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确保废气污染物排放相应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相关要求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等标准要求。按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全厂废水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方案。项目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处理达要求后回用。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环保手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应急备用灰场设计、建设和运行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铁路专用线采取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后,铁路噪声及振动应满足相应的声环境质量及环境振动标准。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工业废水池、事故水池、污废水管网、煤水处理池、事故油池、埋地油箱、危废暂存间、循环浆液罐及厂外灰场(含灰场沉淀集水池)等重点防治区域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加强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监控,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生态保护工作,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减少对生态的影响;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范围,强化土石方平衡管理。施工前剥离表层土壤贮存回用,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等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所需植物尽量选用本地物种;施工营地、建材堆场、沙浆拌场等须远离地表水体。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八)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项目废气和废水排放设施按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
(九)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你公司应配合上高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及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十)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定期开展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你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本项目批准后,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重新报批的环评批复。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请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和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和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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