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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与前两个监管周期相比,在推动电网企业转型和促进电力市场建设方面的力度更大,是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文件。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陈大宇)
中发9号文明确要求“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并且要求“确保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实现上述要求的方法就是科学核定输配电价。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输配电价,不再采用对标电网购售价差确定涨价或降价金额而调整现行输配电价表形成核价结果的方式。今后,电网将首次全面执行输配电价,传统的“购销差价”经营模式成为历史,从根本上解决了近几年市场建设中出现的电力交易“顺价”结算还是“价差”结算(发电降价多少对应用户降价多少)的巨大争议,让“顺价”结算方式大获全胜,《通知》有力地为服务市场交易、强化电网准许收入监管、推动电网加快聚焦主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事实上,国家一直在努力推动电网企业转型,2021年出台实施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一方面实现了全部工商业电价“能涨能跌”,另一方面也逐步改变了电网企业以价差作为收益来源的情况。这次核定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在细节上更进一步,将原输配电价进一步“瘦身”,“含”与“不含”之间尽显改革的意味。
细心的研究者不难发现,《通知》附件中的注1内容均为“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而第一监管周期注1内容表述为“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第二监管周期注1内容表述为“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这个变化本质上是在进一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将电网企业提供输配服务的收入与其代为收取的其他费用分开,将有利于电网企业转型,推动市场化进程:
一是继续推动电网企业转向平台企业。由于电网企业长期以来采用购售价差作为主要盈利模式,电网企业承担了电价调控的“蓄水池”作用,在电力高速发展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并不利于电力市场化改革,也不利于电网企业清清爽爽地转型为平台企业。电力市场机制终究是为规划服务的,再出色的市场机制优化形成的红利也抵消不了规划失误带来的损失。输配电价除了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服务回报外,包含其他代收费用实质上会加剧输配电价成为黑箱,业内都知道投资主体融资过程,最喜欢说的话就是“项目的收益纳入了输配电价”,仿佛这样项目变成了垄断环节的一部分,就万无一失,投资风险为零。《通知》将多个这样的因素剥离、单列,放到“不含”的内容当中去,将随输配电价收取的其他费用“显性化”,既有利于电网企业不再“背锅”,也有利于获取该部分费用的投资主体受到监督。
二是推动用户对能源转型的成本有理性的预期。我国正处在“双碳”进程的初期,按照国家要求,我们既不能搞“碳冲锋”,也不能搞“运动式碳中和”。要实现国家要求,就需要将全社会承担能源转型的成本单列出来,培养用户为“青山绿水”付费的习惯。新能源可实现低碳甚至零碳排放,但是其间歇性问题与电力系统连续稳定运行的要求直接相悖,虽然其自身成本不断降低,但是带来的系统性成本大幅上升,具体表现之一就是需要大规模投资抽水蓄能电站。《通知》将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列入“不含”部分,清晰传递电力系统调节资源成本费用的概念,引导社会公众逐步接受“全社会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付费”的概念,为逐步建立发电侧容量补偿机制乃至容量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促进电力市场机制建设、优化资源配置。《通知》指出,“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具备条件的地方,由工商业用户按综合线损率直接采购线损电量”。这样一方面具备条件地区的用户拥有了自行购买线损的权力,可不再依靠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用户拥有了选择购买低价电量的同时购买低价线损电量的权力,能够进一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我国现在连续运行的电力现货市场,均采用了节点电价机制,节点电价计算公式中本就包含网损分量,在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允许用户自行购买线损电量,不但可以体现线损电量的时间价值,还能够体现线损电量的位置信号,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中发9号文印发8年来,输配电价机制历经三个监管周期,不断进行着完善和深化的工作,发挥着改造电网企业、促进电力市场建设的重大作用。“含”与“不含”之间,见微知著,睹始知终,体现着国家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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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供职于华能集团能源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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