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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和5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555号),明确我省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并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业分时电价政策。本轮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服务保障民生用电需求,促进用能绿色低碳发展,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本轮电价政策调整不涉及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552号文件
自6月1日起我省执行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将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归并为工商业用电,归并后,我省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三类。
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原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555号文件
为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全面做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的能源电力保供,加大力度引导工业电力用户主动避峰,保障民生用电稳定供应,进一步优化完善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夏、冬两季尖峰电价政策。
每年7至8月,14:00-15:00和20:00-21: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9:00-11:00和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夏、冬两季尖峰电价,统一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尖峰电价资金统筹用于全省能源电力保供工作。
同时,为缓解重大节日期间电力阶段性供大于求的现象,鼓励和引导有调节能力的连续生产工业电力用户主动增加用电负荷,提升电力系统整体效能,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在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期间,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以峰段电价为计算基础,下浮20%。前述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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