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关于对《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扩大实施范围。贵州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包括市 场化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公共 交通、学校、医院、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 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 24 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 8 小时。
【资料图】
扩大峰谷电价水平。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 1.5:1:0.5 调整为 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平段电价,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享分摊机制。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6月5日至6月16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fgw.guizhou.gov.cn/)首页“意见征集”专栏留言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将所提意见、建议反馈我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851-85296575;
电子邮箱:374141265@qq.com。
附件: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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