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精选!青海:构建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的大数据绿电供应体系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4-10 13:33:33

4月4日,青海省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文件提出:构建绿电供应体系。依托青海省清洁能源资源优势,结合大数据产业规划布局,强化清洁能源规划布局,构建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大中型水电、抽蓄电站等为支撑,以坚强智能电网为载体的大数据绿电供应体系,支撑“多能互补”“源网数储”一体化发展。增加各市州330千伏变电站布点,提升清洁能源并网、输送及大数据中心消纳能力。大数据中心纳入重点供电保障范围,不分摊火电,按一定比例建设用户侧储能,保障绿电的稳定性、安全性、平衡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项目按期建成并网,为大数据园区提供稳定电源保障。


(资料图片)

降低生产用电成本。结合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推动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源网荷储系统建设,降低源、网、荷、储各环节成本。通过储能设施充放电,利用现行峰谷电价政策提供部分大数据低价电量。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建立绿电市场交易,增加交易电量规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使用尖峰电价收入兜底大数据用电价格,有效控制数据中心用电成本。实行双(多)回路电力保障,对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该《政策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发改高技〔2023〕1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园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青海省能源局

2023年3月27日

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青海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主动融入“东数西算”国家布局,营造大数据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大数据产业成为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绿电保供政策

1.构建绿电供应体系。依托我省清洁能源资源优势,结合大数据产业规划布局,强化清洁能源规划布局,构建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大中型水电、抽蓄电站等为支撑,以坚强智能电网为载体的大数据绿电供应体系,支撑“多能互补”“源网数储”一体化发展。增加各市州330千伏变电站布点,提升清洁能源并网、输送及大数据中心消纳能力。大数据中心纳入重点供电保障范围,不分摊火电,按一定比例建设用户侧储能,保障绿电的稳定性、安全性、平衡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项目按期建成并网,为大数据园区提供稳定电源保障。(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2.建立绿电收益共享机制。以大数据中心企业购买绿证的需求市场为依托,探索建立绿电供应保障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竞争性配置等方式,开展配套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全绿电保障与绿电认证溯源服务,试点建立覆盖能源链、产品链、绿电溯源认证服务链的零碳大数据中心全产业链收益共享机制并逐步推广。(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3.开展绿电交易和溯源认证。推动畅通绿色电力采购渠道、建立绿色电力碳排放抵消机制,鼓励企业积极购买绿色电力。鼓励通过自建拉专线或双边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提高绿色电能使用水平,逐步提升绿色电力在整体能源消耗中的占比。在我国绿电交易与认证、绿证交易与认证政策机制下,支持大数据中心企业自行对租赁机柜提供基于“产品”的零碳认证服务。依托大数据中心产业,按照《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能新能〔2022〕177号),配套建设新能源,配套新能源优先开展与大数据中心的绿电、绿证交易,保障大数据中心全绿电认证需求。依托青海省能源大数据中心,为数据中心提供可信的绿电溯源与绿电认证服务。(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二、用电保障政策

4.降低生产用电成本。结合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推动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源网荷储系统建设,降低源、网、荷、储各环节成本。通过储能设施充放电,利用现行峰谷电价政策提供部分大数据低价电量。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建立绿电市场交易,增加交易电量规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使用尖峰电价收入兜底大数据用电价格,有效控制数据中心用电成本。实行双(多)回路电力保障,对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5.促进规划衔接联动发展。新建数据中心集群的园区规划、数据中心规划、地下管网规划以及电力供应、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规划应联合设计、协同布局、联动建设。建立电力网和数据网联动建设、协同运行机制,支持鼓励省电网公司以参股等方式实质性参与数据中心集群建设,统筹电网和数网两张网整体布局,通过错峰供电、负载调整等方式促进双网联动发展。(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6.多措并举提升电力保障水平。制定青海省数据中心集群电力保障专项方案,在电源电网建设、用电安全保障、电价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强数据中心集群局部电网结构建设,鼓励开展保障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园区配套供电基础设施综合配置,结合清洁取暖和清洁能源消纳等工作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推动热电联产机组、新能源电站、灵活运行电热负荷一体化运营。(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三、招商引资政策

7.加强招商引资奖补。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工作方案(2022—2025年)》(青政〔2022〕54号),用好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引导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重点产业和企业,带动金融和民间资本参与。省级对当年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市州及园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符合地区、园区产业规划和定位的大数据领域项目。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债券资金。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项目、节能技改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8.加强东西部协作。依托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平台,积极对接各援青省市、有关部委和央企,强化援受双方在技术创新、市场资源等数据产业方面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大数据产业利益共享机制,引导各支援方将数据标注头部企业、知名呼叫中心及服务外包领域龙头企业和数据资源引入青海零碳产业园等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各市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数据中心建设、承接数据资源、引培企业等大数据产业领域“飞地经济”合作,建设过程和投产后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以及GDP、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指标,“飞出地”和“飞入地”按5:5比例分享,或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出资比例以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因素,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政府)

四、用地保障政策

9.统筹用地要素保障。大数据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土地供应并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市州落实好“增存挂钩”机制,引导项目尽量使用园区内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坚持“计划跟着项目走”,按照计划指标属地化增量管理要求,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保障。对确实无法避让占用耕地的,按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审批,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五、科技创新政策

10.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按照《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1〕4号),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创新券等奖补政策。鼓励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推进大数据技术集成应用和推广。(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11.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按照《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青科发政〔2021〕72号),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营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对评估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评估为优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12.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按照《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22〕1407号) ,对获评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单项补助50万元;对承担青海省“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3+3+4+10”现代产业体系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单项补助3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照每件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按照每件2万元给予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和中小微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技术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每笔5万元、每笔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13.提升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支撑能力。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各类大数据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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